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静静律师受邀做客新华网,就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进行了专业解读。已经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三年的徐静静律师,凭借其在公司法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公众深入剖析了新公司法的关键要点,展现了振邦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法服务领域的专业水平。
在解读新公司法时,徐静静律师指出,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金的完全认缴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完成实缴,股份公司则要求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实缴。这一变化要求公司在成立时更详尽地规划出资金额、出资形式及出资节奏等细节。同时,存量公司(2024年7月1日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将有三年过渡期,最晚需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此外,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增加“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但需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利转让手续,以确保出资的合法有效性。
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徐静静律师指出,新公司法做出了诸多新增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知情权、回购请求权和代表诉讼权。具体来说,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得到扩大,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这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提供了更有力的监督手段。此外,新增的股东回购请求权允许股东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则允许母公司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同类代表诉讼,进一步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谈及董监高的责任时,徐静静律师表示,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约束。董监高被要求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这些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新公司法增加了对董监高近亲属、关联企业等主体与公司交易的约束,若相关合同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获得同意,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使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需与实施行为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徐静静律师指出,新公司法做出了多项重要调整。首先,改变了注册资本的完全认缴制,提高了公司的清偿能力。其次,增加了股东抽逃出资时承担责任的主体,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抽逃出资的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增条款还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逃避债务时,参与交易的关联方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债权人因子公司财产被不当转移而难以实现债权的问题。
在股权收购方面,徐静静律师提醒,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若认缴出资未到认缴期限,股权转让后,实缴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因此,未来收购股权时,交易双方需充分考虑注册资本金实缴的问题,可通过要求转让方先实缴或减资、在交易对价中考虑实缴成本等方式解决。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在业内享有盛誉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秉持“专业、高效、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此次徐静静律师做客新华网解读新公司法,不仅是对律师个人专业能力的认可,更是对振邦律师事务所整体实力的肯定。未来,振邦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专业领域,不断提升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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